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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法官需具备哪些司法职业素养

来源:www.callcentermkt.com   时间:2021-12-09 02:19   点击:52  编辑:骆壮   手机版

  人民法官所需的职业素养  法官应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所谓法官的“悲天悯人”,是指对国家和社会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对基层人民群众要有深切的同情和关怀。时时刻刻对基层群众抱有同情心,甚至换位思考,把自己处于当事人的位置,才能做到“司法为民”。  法官应具有高尚的人格,坚守职业道德。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的弱点,容易受到诸如收入、权力、美色、娱乐、闲暇等的诱惑。但是,法官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品格高尚的人。一个能够拒绝物质诱惑、坚守道德原则的人,才能取信于人,也才能服务于司法。法官应坚持职业道德,做一个勤勉和谨慎的人。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文化及人文素养。良好的人文素养,能够使法官做到尊重和理性。法官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熟知文学、哲学、历史、经济等知识,不仅仅给判决文书增加理性思考,也在审判时能够具有足够的广博的知识,从更加宽广的角度审视纠纷的解决途径。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主要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庭审驾驭、裁判思维、裁判效率、文书制作等能力。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职业技能。在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的时代里,司法能力也应当与时俱进。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方针下,调解能力也是广义上的司法能力,不过裁判与调解对法官的要求是不同的,在不分裁判法官和调解法官的情形下,一个优秀法官应同时具备良好的裁判能力和调解能力。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最直观的认识。司法形象是指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言语、举止等。法官的态度应当谦和、耐心,言语应当文明,不一味追求法言法语,举止应当大方得体。司法形象是内心修养的外在体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对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美国司法界将司法裁判中的法官的好脾气称之为“司法涵养”,这一术语反映了好脾气在良好的司法裁判中的重要性。审判可能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个人的气质、情感、经验等等将会影响审判,因此良好的司法形象不仅仅构建良好的法院公众形象,也是公平正义的前提性要求。  法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亦文章”。丰富的社会阅历,不仅仅有助于与人处事,更有助于案件的裁判。社会阅历有助于法官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能够形成敏锐的洞察力。对案件的洞察力,可以更加有助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因素和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  法官应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和勇敢精神,应当是一个孤独的理想者。法官职位并非是一种谋生的职业,而是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在纷扰与躁动的社会中,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注定是孤独的。一个法官应当具有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法官不畏惧外在的暴力威胁,同时一个具备勇气的法官,将会严格依法办案,而不会为了迎合舆论而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官的勇气首先是对待暴力威胁的勇气,其次是坚持法律信仰的勇气。  职业素养是指一个人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是一个人在品德、知识、技能等方面先天的禀赋和后天的学习、实践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官的职业素养不仅包括他的司法理念、司法形象和司法能力,也包括他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司法形象是指法官的仪表、态度、言行等。这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最直观的认识。在办案过程中,他总是保持文明、谦和、耐心的态度,给当事人以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司法能力主要是指裁判能力,包括法律学养、裁判思维、庭审驾驭、文书制作、审判效率等,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下,也包括调解能力。  法官的工作针对的对象是“人”,使用的手段是“法”,在工作中他对自己的要求是十个字:“正人先正己,修业必修身。”他很注重个人修养,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淡泊名利,清正廉洁,在内心深处有自己的人格追求。他很爱惜羽毛,坚持无愧于当事人、无愧于亲人和朋友、无愧于身上穿着的法服和胸口佩戴的法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司法是这个伟大的系统工程中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和谐社会的保障,司法的体制、机制建设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长进行着深入的改革。在这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那就是人的因素。曾子曾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固有其人,然后有法;由其法,尤贵有人。[1]和谐社会离不了法,法的价值实现离不开人的作用。要将和谐社会追求的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从理想变为现实,必然需要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不可否认,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素养有了较高的提升,但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相继发生的一些权势显赫的法官违法犯罪的现象,更是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形象,损坏了司法权威性,破坏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如何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和谐司法的需要,笔者略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法官与法官职业素养 法官这个称谓提起来便让人感到庄严和神圣。何谓法官?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单一的,因为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古老传统和文化积淀,法官产生也各不相同。例如较早形成法官阶层的英国,这是个始终坚守法官造法的国度。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特别是在英国形成宪政框架的情形下,法官裁判的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纠纷,还包括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的纠纷。法官的角色来源不仅仅与一个标准的裁判者有关,而且与政治问题的解决紧密相联,担当着近乎“上帝”的角色,他们必须披上长袍,用公众少用的,难懂的拉丁文审判,他们要接受一种贵族式的教育和熏陶,用贵族的礼仪来标明自己卓然不群的地位。同样,为使这种知识、美德、法律推理技艺流传下去,他们组成了自己的职业群体,将这一切传习下去。因此英国的法官可以概括为是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具有强烈贵族精神的知识精英群体或其中的一份子。 法官的形成纵然各国不同,但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官职业的崇高性毋庸置疑,有的称之为“唯一仅存的介于人与神之间的职业”。 也有的用经济学的角度称“法官为向社会提供‘公平’与‘正义’这些特殊产品的‘供应商’或者说‘厂商’”[2]。我国《法官法》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这是从法官行使权利种类的角度对法官的定义。我认为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平安、国家稳定的守护者,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 法官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素养是指一个人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指一个人在品德、知识、才能等诸方面先天的条件和后天的学习和锻炼的综合结果。法官的职业素养包括他所具备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体系,还应包括法官在实践中解决纠纷的司法智慧和工作中坚守的职业操守。在英美法国家,法官称为“文化界的巨人”[3],从这几个字中不难看出法官所具备的文化底蕴带给他的高尚职业形象和公信力。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要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广博的社会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等等,还要始终保持孜孜以求的精神去掌握娴熟的司法技能、准确的判断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法官要拥有高尚的品德修养,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曾说:“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4]这句话警示所有学习法律的人,不能只关注法律技艺上的培训,更要锻造法律人的道德品性。“厚德”才能“载法”,法官道德品质高尚,就会表现出应有的道德行为水准,产生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在从事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勇于维护法律,不畏权势,不计个人得失,追求处理案件客观公正,这既是法官提高自身修养的必经途径,更是成为“公平、公正化身”的前提条件。 二、和谐司法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要求 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理念,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和谐的诉讼秩序要求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应当是案结事了。它是一种恢复性司法,不仅要是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是使纠纷从产生他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在这种秩序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应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而达到这一目的的灵魂和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需要具有与从事当今审判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素养。近年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已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被视为加强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大措施提出。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就曾提到:“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 过去,我们讲法官素养,一般讲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两个方面,这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在看来不够全面,还应加上司法人格素养的特殊要求。这就是说,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高超的司法水平,而且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水准和健全的司法人格。司法人格是职业法官道德操守、法律意识、司法理念以及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精神和气节的集中体现。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上腐败之风泛滥,无孔不入,法官难免受其影响,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意志薄弱者就身陷其中而不能自拔。要抵御种种利诱,只有不断增强司法人格修养,才能提高免疫力,处污泥而不染,秉公执法、恪尽职守而不动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和谐司法要求法官具有的职业道德提出明确的要求,既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因此法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才能构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司法主体。只有这样的主体,才能真正担当起法律的守护神,社会和谐建设者的重任。 三、法官职业素养的现状 我国法官从数量上不少,但从质量上看,参差不齐,其中不乏中流砥柱,但高素养法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近期北京某法院做了一项“人民群众满意度情况”的调查,68%的受访群众认为个别干警素养不高,认为普遍较低的群众占了12%。而影响群众对审判工作满意度的因素集中在态度强硬、庭审打断发言、廉政问题、效率低等方面[5]。现实中,一个案件有时会有多个判决,大相径庭,各有千秋,让人望诉兴叹。 “老老实实办错案”,“认认真真误群利”,“严严谨谨超审限”[6],更是部分法官不懂得理论联系实际,办案能力低下的直观写照。2009年初,最高院下发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同时揭开了今年廉政建设年的序幕,说明了法官队伍的廉洁状况的严峻性。个别法官的吃、拿、卡、要、贪赃枉法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和谐,引起老百姓对法官的不信任、对法院的不信任。近几年来,涉诉信访量不断攀升。老百姓为了维权,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还要不断的上访,历经坎坷;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信访部门,集合精锐人员穷尽一切办法化解矛盾;现实中出现的怪圈不得不让法律人思索。除了制度层面上的因素,法官素养欠佳亦是司法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也许我们的法律、制度有不完善之处,但这种种可能的弊端,遇到一个素养很高的法官,可以将立法上的弊害降至可能的最低限度。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法官队伍总体水平与审判任务、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内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年轻化的制约。英美国家的法官由于大多从优秀的律师中产生,在经历了曲折而艰辛的成长过程后,他们具备了很高的法律素养,办案经验丰富,处理各类问题的能力强,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和认同。而我国,法官的成长没有这样的经历,基层法院的法官绝大多数来源于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他们从学校经过几年的法学知识的学习,毕业后便被各法院录用。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这些年轻人顺利一些的三、四年便会通过各类考试成为法官。其实他们此时无论是社会经验还是办案经验都还远远不能适应他们所面临的各种案件,更谈不上使那些形形色色的当事人能胜败皆服了。年轻的法官在工作中艰行,却常常因为工作方法简单、思路狭隘而碰壁,茫然而无从下手,与当事人很难建立和谐的沟通环境;他们整日忙于去处理成堆的案件,无暇思考社会、钻研业务;他们工作数年,艰难地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却会因法官的职级、工资待遇、离退休政策等问题,年富力强时不得不过早的选择离开法官队伍,从而更加剧了法官队伍年轻化的趋势。 (二)案多人少,束缚司法能力的提升。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间冲突加剧,矛盾纠纷大量涌如法院,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法官早已承受着超强度的工作负荷。由于法官准入门槛的提高,一些有才学却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被拒之门外,加之基层法官职级低,工资待遇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法官离开了法官队伍,法院办案人员的数量与案件数量相比越显捉襟见肘。一些法院以办案数量为考核指标,面对成堆的卷宗,没有法官不希望尽快办结案件,以便多办案或多一些闲暇。这样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大量、繁杂的案件中,基层法官难免会有些枯燥、单调、乏味的感觉,这虽然会依法官责任心的不同而有所差距,但是总的说来,会让法官在过度的工作中失去精益求精的、深入研究和探询问题的工作作风,影响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直接导致办案质量不高。例如,由于案件多,法官在形成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经常会“简明扼要”的分析论证,由于说理性不充分(有的是不能说、有的是不愿说,更多的是不会说),虽然判决无误,可当事人因为看不懂,不买账,拿着判决书到处告状。 (三)对法官身份的简单认识,忽视了社会因素。有些案件,案情简单,可一经宣判,却闹得原告不服、被告也不服。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官与英美一些国家的法官社会地位待遇方面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这绝不能简单的去比。法官要将自己置身于整个社会中,深刻的去认识。认识我们的政党、认识国家的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法院的作用等等。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一个传统文化烙印很深的社会,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相互交织,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有的法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站在高高的法台上,手拿法律的利器,简单的用法律视角去看问题,脱离社会远离民众,为办案而办案,这样行使司法权无法得到民众理解和支持。 (四)社会角色的承担导致个体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较多。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官并非生活在“世外桃源”,需要面对各种诱惑和干扰,周旋于各种利益之间。办理一个案件,有时会承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人情、亲情,如果将这些于不顾,招来骂声是小,有的甚至会直接影响其正常生活。而法院行政化的领导模式,使法官的处境更为微妙。就法官当前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他们不得不要拿出相当部分的精力去考虑自己的升迁、住房、子女的教育等等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还在为基本生活的保障而奔忙。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出现廉政问题、作风问题。 四、如何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规划了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七个方面。通过这些内容我们一方面看到国家对法官队伍的重视,同时也看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作为法官,身处改革的前沿,不能过度抱怨体制存在的问题,时代激励法官、法制需要法官、人民看中法官,面对当今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法官要自觉的行动起来,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完善自我,磨练意志,强化业务,主动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法与情的结合点、法与社会生活的融合点,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1、树立正确的政治信仰 法官要站得高,胸怀大局,要时刻怀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去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要讲法律,又要讲政治。要将执法与国情、民意充分结合起来。王胜俊院长在今年的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重点提到“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牢固树立一切从国情出发的理念……”。当前,我们面对的是国内国际复杂的环境,迎接着各种挑战,法官必须要有正确的理想信念,牢记“三个至上”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在实际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的宗旨,努力提高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能力。只有政治立场坚定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才能够以大局为重,在合法的前提下敢于突破陈规的制约和困扰,灵活、充分地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风民俗等各种因素,平衡各种权利冲突和利益碰撞,解纷止争,息事宁人。 2、秉持良好的道德品行 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守护者,也是道德的守护者。廉洁自律是做一名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是每个法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做到这点就要时刻在思想上树立起廉洁自律的防线,严守生活小节,培养健康情趣,守住欲望关、爱好关、亲情关、社交关。法官不是圣贤,面对社会中存在的名利、美色等各种诱惑,要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去克制住欲望、顶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做到惩恶扬善、弘扬正义、谦虚谨慎、淡泊名利。一个能够维护正义,为法律负责,为人民负责,不受外界环境和外界压力的影响,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官,不仅会得到公众的认可,还能带动和影响周围的人,促进文明、互助、遵纪、守法氛围的形成。 3、掌握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知识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娴熟的审判技能,没有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就很难胜任审判工作。法官的博学多才,首先是对法律的精通与知新方面。精通,就是要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究法律要旨,理解和领会立法意图。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要抓住要领,运用自如。知新,就是要学习和掌握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当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作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这就要求法官要不断的加强学习,只有学习,才能始终站在法律的前沿,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创新性和全面性地解决和处理好各种疑难、复杂的案件。另外,一名合格的法官还必须掌握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例如逻辑学、心理学、法医学等等。法律知识素养和社会科学知识素养决定法官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只有博学多才,才能细察万象,明断是非。 4、历练自身,追求审判工作艺术 审判工作是严肃的,但审判工作同样讲求艺术。一个案子,不同的人去办,有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同样的问题,有的人处理了,有的却无功而返,甚至矛盾激化,为什么呢?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工作的艺术性。工作艺术与司法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是需要法官在工作中不断修炼的。这里,我主要想谈谈法官的行为艺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要通过行为举止与当事人进行交往和沟通,而其中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发展。法官的言行、举止威严而不失亲切,就会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对法官产生敬意。进而愿意与法官配合,相信并接受法官的评判,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首先是语言艺术。如果说法官是解决纠纷、缓和矛盾的生力军,那么语言则是解决纠纷、平息冲突的核心武器。法律程序就像是一张冷冰冰的平面图,当事人进入法院,面对复杂而专业的诉讼程序,会感到渺小而无助。他们会重视法官的每一个语词、每一个音调、每一个表情。法官的语言,是当事人了解、感受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要让走进法院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威严、亲切,是可以信赖的,不仅需要法官拥有智慧、怀有良知,而且要具有表达其智慧和良知的语言能力。法官在工作中要讲法言法语。言语规范、专业,能够展现法官的业务能力,但过于规范、专业,不懂得使用朴素语言也会造成一些弊端:当事人无法确切地了解法官所要表达的通俗意义,从而拉大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专业用语使用不当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庭审中,法官的用语如果过于简单、程序化,缺乏与当事人沟通的通俗用语,就会把握不好引导当事人适时陈述的时机;在当事人无视法院秩序互相谩骂、厮打时,法官如果只会用法言法语,而不善于用庄重严肃或者朴素适用的语言加以训诫,很难激发当事人对恶行的认知度而恢复秩序。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国情复杂,公民素质参差不齐,法官要擅于结合当地的民情,用朴素的语言向社会、向老百姓输送国家政策、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但法官也不能过分迎合当事人,语言的朴素并不代表要庸俗,法官满口的乡间俚语、帮派作风只会损害法官的形象。 其次是听的艺术。《真水无香》中有一位大娘对宋鱼水说:“您是第一个听我讲完故事的人,就冲这个我不再到处上访了。”这一镜头折射出法官认真倾听的魅力。当事人由于文化程度、家庭环境等因素地影响,多数不能用准确精练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也支付不起请律师所需要的高额费用。正是受这些条件的限制,他们会在法官面前竭尽所能的、不厌其烦的叙述案情。其实,法官很可能早就从他们的言语中分析出了事情的缘由,此时,有的法官或许是因为工作很忙,或许是听的次数太多了等等,常常会说:“好了,我听清了。”也许,法官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会给当事人造成法官态度粗暴、不耐烦的印象。法官要愿听、善听、会听。当事人的“唠叨不停”,这恰恰反映出是对法官的信任和渴望。法官不能无视,更不能扼杀。那种给你个侧脸,一只耳朵,说什么您随意的做法更不可取。当事人只有认为法官对于自己的陈述是认认真真听进去了,那么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上即使一方当事人败诉,其对于法官也是认可的。 第三举止艺术。法官在与当事人进行谈话时,无须充当“卫道士”的形象,而应该抛开所谓的“法官架子”。不妨搬一张凳子请当事人先坐下来,有条件的可以为当事人倒杯水,然后再谈话。面对当事人不要四处乱看,更不能死盯着人看,要用善意的眼神来迎接当事人渴望的眼神,不要谈话时去接听手机、看手表。如果您总站在法台上,难免让当事人感到法官的高高在上,自身的弱小无助,形成不了和谐的氛围又如何能化解干戈。法官要积极的通过你的点滴行为让当事人感到耐心、诚心和热心。一些尽管是毫不起眼、举手之劳的小事,却体现出了法律面前平等待人的心态。在这种情况下,谈话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开庭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开庭时法官的举止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果。庭审中,法官更要通过努力来为护法庭的庄严与肃穆。举止间不要轻易表露自己的情绪变化,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要尽量控制情绪,避免惊慌失措。法官能够做到沉稳、机动、灵活,不露声色,是高素质的表现,更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 在倡导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今天,法官无疑处于重要的角色。要担负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就要不断强化自身修养,技艺能使法官成为一名“法匠”,以娴熟的技巧化解纠纷;经验能使法官成为“社会人”,将社会中的事理、情理融汇于判决结果之中;艺术能使法官成为“大师”,以独特的风格兼容着传统的底蕴。只要头顶法官的神圣称谓,就应该孜孜不倦,积极进取,将毕生奉献给人民、奉献给国家,追究公平与正义,化解纠纷求得和谐。注释和参考文献[1] 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2] “法官”的经济学定义 源自互联网 [3] 《怎么看当今法官素质状况》 法律论坛[4] 时评:别让法官的职业技巧胜过个人品德。 新华网[5] 马来客 杨洪涛 尤文军 张鑫萌《关于基层法院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情况的调研报告》[6] 古富香《法官队伍建设中的理性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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