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二)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以诚意金、内部VIP、参加各种形式的电商活动、回馈活动等形式进行认筹;对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或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或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活动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客户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违规独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
严禁从事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国土、发改、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商品房项目的价格和广告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报备规定、哄抬房价的行为;工商部门严查虚假、不实广告和宣传行为。对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