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较为现实地、直接地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因此被广泛推广采用,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并作为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1949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陪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方便群众参与案件审理,并且陪审员可以提出异议。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陪审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
你好,人民陪审员是由符合条件的公民,经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这是官方定义!陪审员没有固定工资的,由法院给予补助,本地目前基层院是陪审一个案件补助二十到三十!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之前法院组织培训,陪审案件包括民刑行政三类!合议庭三人组成,可以有一个到两个陪审员参加,但是不能担任审判长!你所说的陪而不审,审而不易,的确存在,不能否认!也出台了不少规定来约束这样事情的发生!除了我们平时关注的法官不重视陪审员意见,陪审员地位成摆设等问题,这样事情可能还有一些陪审员不配合工作,比如合议不来,比如二次或需要多次庭审的案件不愿意配合!失去新鲜感,觉得耽误时间等!所以解决这样的状况不仅需要出台规定约束法院,还要同时约束陪审员!你说的这样的现象确实存在,从法院,到法官,到陪审员甚至到制度规则的缺失,是导致这样情况发生的原因,而不是某个估计的问题!其实陪审员不只是参与审,议,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调解,特别是民事和行政的案件,因为有了人民二字,在整起案件审理过程中,位置可能更中立,更好说话,基层院很多问题的调解,陪审员作用非常重要!这可以说是这个制度存在的可以看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