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并不等同于“立法”,而仅属于“法律解释”。不是指制定法律,而是根据由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解释适用。所得判例对日后相似案件有约束力。故称“造法”,而非“立法”。
三权分立,顾名思义,是指公权力要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就像三角形一样,稳定。而法官造法,也就是判例,是法的一种形式,一个渊源。完全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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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并不等同于“立法”,而仅属于“法律解释”。不是指制定法律,而是根据由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解释适用。所得判例对日后相似案件有约束力。故称“造法”,而非“立法”。
三权分立,顾名思义,是指公权力要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就像三角形一样,稳定。而法官造法,也就是判例,是法的一种形式,一个渊源。完全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