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民事案件,法院都会安排调解。债务案件更是如此。至于数额较大的债务案件,没有规定就不能调解。
2、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一种活动。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调解协议的产生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使调解协议有利于当事人的接受。与审判比较而言,调解具有其独特的司法救济价值。
3、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认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原则,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调解工作。
4、《民事诉讼法》专设调解一章,对调解的原则、方式、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其中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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