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调整全部经济关系为什么是错误的?
因为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经济法调整。
二、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
网上的回答: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1:社会关系2:思想关系3:物质关系4:经济关系
选4
4:经济关系
四、经济法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吗?
不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产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是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五、经济法的各个基本原理之间的关系如何?基本原理有三:国家干预、可持续发展、社会本位
基本原理有三:国家干预,社会本位和可持续发展。首先说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存在于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为避免市场经济崩溃而采取的干预措施,,可是由于各方面因素可能会导致干预过度,这种情况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时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干预过度,从而保持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在这种良性循环下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三者的关系应该是社会本位与国家干预共同一起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纯属个人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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