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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第二个月教育笔记怎么写

78 2024-03-19 04:48 admin

一、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第二个月教育笔记怎么写

首先更正“社区服刑人员”现在已经称为“社区矫正人员”,在写材料时注意规范用语。

走访村(居)委会:向工作人员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在本地区的表现;与邻里关系、家庭关系怎样;村(居)委会是否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村(居)委会对社区矫正更正的意见建议等。

走访家庭(监督人):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在家里的表现,交友情况,工作情况,学习(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否与“有不良习惯”人员有接触,思想动态等。

遇到重要节日、敏感日、重大活动前也要有针对的要求村(居)委会、监督人加强监管教育工作,预防重新犯罪等问题出现,也要在走访调查笔录里有所体现。

可以谈话聊天的形式询问,不要太生硬,尤其是走访家庭,防止其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反感情绪,真遇到事情就不会向司法所汇报了,容易出现脱管。

二、罪犯坐牢出狱之后可能会继续犯罪,怎样才能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呢?有什么更好的制裁方法让他们终生不能犯罪

防止罪犯坐牢出狱之后继续犯罪,不应该通过制裁方法来防止,而应该通过引导和矫正,让他们减少再次犯罪的概率,目前社区矫正的方法卓有成效:

一是完善定期、不定期走访排查制度,通过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心理、思想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把有思想波动、言语不真实的矫正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注意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人际关系,提醒矫正对象保持理智头脑,慎重交友,少交狐朋狗友,多交良师益友,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其的影响。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检察谈话制度,了解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帮助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困难。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接受矫正的诚心,弃恶从善的决心,重新做人的信心,确保他们不再重蹈覆辙。

三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分矫正,同时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分类管理,所谓分类管理,就是以人身危险性大小为分类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社区矫正对象区分为几类,分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力量,加大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对象的控制,提高管控安全系数。

四是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其他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总之,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贯穿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个过程,需要教育、社保、民政、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参与,要求家庭、社会的配合,这是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努力。

三、解除社区矫正谈话应谈些什么内容!!!!急!!!

一,了解其思想动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二,了解其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引导其摆正位置,调整心态,摆脱消极想法,主动、积极地就业。

四、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前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应该谈什么内容?如何做笔录?请详细说明11

应该做的社会调查笔录包括:1.被告人;2.村(居委会)干部;3.家属;4.社会关系。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则还应该相应的做被害人笔录。

调查笔录的最上方应该由笔录记录的起始时间,开始记录时填写开始时间,结束时相应写上结束时间。然后应该询问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接着根据案件事实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记录。笔录最后应该有被调查人的签名、手印及时间。一份笔录若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右侧还应该由被调查人盖上大拇指骑缝手印。所有笔录做完后司法所要出具评估意见,相应应该盖章。

纯手打,不懂再追问

五、社区矫正方案(含具体措施)怎么写?

就是,从学法执法懂法守法的角度去写,虽然矫正对象的类型不同,大同小异的,对于严管的还可以从加强监管去写

六、我想知道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 因为最近要用、、

五类:

A类(宽管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B类(普管类):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C类(严管类):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D类: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E类: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

E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3个月份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

4.对于E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

D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C类(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4个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B类(普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

7.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A类(宽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二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三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4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这是我们苏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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