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妈妈今年四十岁,阳阳今年十岁,与妈妈相差30岁,再过三年妈妈增加三岁,阳阳也增加三岁所以还是相差十岁。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空间以及信息等概念的一门学科,从某种角度看属于形式科学的一种。
数学家和哲学家对数学的确切范围和定义有一系列的看法。数学定义的三个主要类型被称为逻辑学家,直觉主义者和形式主义者,每个都反映了不同的哲学。
这是一道小学数学题,妈妈今年40岁,过三年后妈妈43岁,孩子今年10岁,过三年后为13岁。三年后用妈妈旧岁数减去孩的岁数,即43一13=30.所以过三年卮妈妈比孩子大三岁。其实妈妈和孩子一起增长岁数,无论过多少年,好妈都比孩子大30岁,这是一个定值,不会变的。
妈妈今年40岁孩子10岁,妈妈比孩子大20岁。
过3年妈妈比孩子还是大20岁。
因为妈妈每一年长一岁,孩子同样每年也是长一岁。
这道题是考察小学生的思维逻辑能力,如果不认真审题,很容易落入出题者的圈套。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的提问有帮助。
爱默生的超验观简述?
超验主义自然观是爱默生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爱默生认为,自然不仅仅是是物质实在,更是具有精神色彩、审美价值和伦理意义的存在。人要以自然之子的身份向自然学习,与自然融合。
爱默生超验主义自然观受西方浪漫主义思想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是对十九世纪美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简单粗暴对待自然的一种警示和积极反映,在当时和当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爱默生超验主义自然观以“自立”概念为基点。“自立”要求人信赖自己,并培育独立个性。
爱默生强调意识自立,要求人在精神上独立。
意识自立是一种认识论上的方法,它强调意识的重要性,具有直觉主义特征,要求人们用直觉来把握世界。
另外,自立学说使爱默生的思想理论通向实践。爱默生超验主义自然观的核心是主张以自然为师,它呼吁人们将自然视为一门能给人以道德和审美启示的老师来看待。
自然对人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训诫,自然时刻都在向人进行着道德说教。人应该时刻向“自然”这位老师学习,领悟其中蕴藏的道德法则和精神法则。爱默生超验主义自然观在当时更新了美国人的自然观,提高了自然的地位,对十九世纪美国工业化有着警示作用,并且推动了当时的美国思想解放运动和文化独立运动。
在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当今时代下,它启示当代人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回归人与自然的和谐。
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
根据后果主义,一个行动的后果决定了这个行动的对与错,而义务论否认这一点。义务论者的立场是:行为本身就是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的,不管他们有什么可能的后果,换言之,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正确与否,在于他是否符合某种或者某些义务或者规则的限制,而跟这个行为的收益计算无关。因此,后果主义是让善在逻辑上优先于正确,义务论认为正确优先于善。
义务论:顾名思义,是把行动的对错简历在是否履行义务之上的。一个义务,简单的来说就是做某个行动或者不做某个行动的一个理由也可以被理解为一项约束行为的道德行动。例如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构成一个人给孩子提供食物,教育,不虐待的理由。义务论的伦理理论就是说明人类具有的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同后果主义一样,义务论不是一个单独的伦理理论,而是一个理论家族,包括了众多的成员。义务论的伦理理论一些是一元的,一些是多元的。一元论者认为道德原则或道德义务只有一个,多元论者认为我们有多个不同的,独立存在而不可还原的义务。有些义务论者持有绝对主义的立场,有些则反对这种决定性。
义务论的一般特点:同后果主义一轮一样,义务论的理由是围绕行动的伦理理论。两者不同之处是,后果主义吧行动的结果当成评价行动的唯一标准,而义务则关注行为本身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性质。义务论的理论的通常做法是列出人们拥有的各项义务,通过这些义务知道人们去约束行动。义务对行动的约束可以有另种方式,一种是列出一个或者一组规则让行动者来遵守,另一种防范是要求行动者在具体情形下做出特定的行动,而这些行动可能无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概括。两种不同的方式代表义务论的两个类型:一种是规则义务论和行动义务论。行动义务论认为:道德的行动不考规则来指导,要决定在特定的情景下如何行动,人们只需要诉诸两只,信仰或直觉就行。但是由于他很难被理论化,行动义务论已经在义务论家族里面式微。规则义务论在当代义务论的理论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常识中的道德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指导行动的一般原则或者规则。康德和罗斯的理论都属于规范义务论。不过罗斯的理论是否完全属于规则义务论的类型,在街市上还有很多的争议。
一门义务论需要处理三个与义务有关的问题:首先,如果有一些义务和原则构成了对行动者的道德要求,他们的根据何在,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其次,有哪些基本的人类义务?有哪些知道行动的规则反应了这些义务的内容?再次,这些不同的义务之间存在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它们是相互独立的还是可以被拒绝的?如何处理他们在具体情形下的冲突?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伦理理论会给我们不同的答案。义务论也有一些特点。为了凸显这些特点,我们首先拿来和后果主义相比较:1 义务论的制约。义务论者大都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区分开来,消极义务要求人们不做某事,如不伤害,不谋杀,不撒谎等等。这些义务构成一类禁令。义务论者认为这些禁令制约着人们对各种积极目标的追求。积极义务要求人们做某事,如行善,礼貌,利他,公正之举等等。大部分义务论者都强调消极义务优先于积极义务,在义务论者看来,义务论的制约主要在于对最大化善的限制。2 自由度。每个人都在不违反道德规范之下的自由度。后果主义者不承认这些选择的余地,要求人们使用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将善最大化。3 特殊关系的义务。特殊关系的义务针对于行动者出于这些关系中的对象,而上面的义务论制约要求行动者对任何人都不能做某事。4 超义务。大部分义务论者认为,帮助他人的义务是有限度的,尽管这种界限很难明确给定。但是在后果主义这那里,我们很难看到超义务的存在。所以人们把义务论同时成为相对于行动者的理论,把后果主义成为中立于行动者的理论。
有的人很相信自己的直觉,觉得自己的直觉很准,其实这样是唯心主义,根本不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