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思维逻辑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的特征:
一、法律至上。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
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
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
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平等相统一。
这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前者指公民的生命、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通信、宗教等诸方面的自由与平等权;后者指种族平等权,民族平等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法治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才能成为法治国家与非法国家的重要标志。
六、全民守法。
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维权是权利的使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非法维权不受法律保护。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包括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平等的经济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劳动休息权、男女平等权、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法国逻辑学
三大思想家是指17到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分别是:
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法国作家、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主张天赋人权、开明君主制和自由主义,认为法律和自由是天赋人权的基础。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和《哲学辞典》对于法国启蒙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政治哲学家,主张分权与制衡,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在多个机构手中,同时相互制约。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了美国宪法的基础。
卢梭(Rousseau,1712-1778):瑞士裔法国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主张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应该拥有自主权利,并通过社会契约来约束政府的行为。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对于法国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这三位思想家在17到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整个欧洲的社会变革,对于现代社会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的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法律和文化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被视为欧洲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
三、逻辑思考法
读音不同,含义不同,用法不同。
思考: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深入、全面的思维活动。
例句:书读得越多越不加思考,你就会觉得你知道得很多;而当你读书思考得越多的时候,你知道得还很少。
逻辑:①思维的规律。②客观的规律性。③专指逻辑学这门学科。
例句:赵先生对民俗学研究多年,他的发言大有见地,且具缜密的逻辑,很有说服力。
四、法学 逻辑思维
法律逻辑学一方面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过程,另一方面结合法律和司法活动特殊性,研究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和合理性规则现代法学。
首先,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因此,它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更有针对性实用价值的逻辑知识及逻辑方法。学习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从已知探求未知,进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其独特的作用。
其次,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达能力,准确地表述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如写论文、著作、进行学术讨论;侦查员要书写侦查、讯问和询问材料;检查人员要提起公诉,参加法庭辩论;审判员要进行审判活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律师要撰写代理词、辩护书等等。如果没有很好的口才和书面表达能力,其工作质量就很难得以保障,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表达和论证过程是否准确、严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严密性和权威性,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决不可以掉以轻心。
再次,学习法律逻辑学还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识别谬论、驳斥诡辩的能力。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人故意诡辩,诡辩是通过违反逻辑规律或规则,散布貌似正确、实为谬误的言论,来为自己的错误观点辩护。学习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使自己不犯逻辑错误,另一方面,能有效地驳斥别人的诡辩。
五、法国逻辑学家
1、柏拉图(公元前427-347)
古希腊圣贤,“精神恋爱”的鼻祖,认为男男之间的爱慕为世间为最高级的情感形态。他还是最早的共产主义分子,在其不朽著作《理想国》里论及婚姻时曾说,理想的社会应该是:共产、共妻、共子。81岁的时候,在一次婚宴上兴高采烈谈笑风生之际溘然长逝。
2、达·芬奇(1452-1519)意大利天才
嗯,你只能这么介绍他:天才!一个和小帅哥迪卡普里奥有着同样姓氏(莱奥纳多)的百年难遇的天才。他是艺术家,数学家,物理学家,医学家,还是工程师,建筑学家......他曾经设计过直升飞机、飞行器、热气球、攻城器,以及城市防御体系、排水系统,他还研究过人体解剖、比例、透视……24岁的时候,曾被指控与男子有暧昧行为,遭其否认,1519年病逝法国。但其同志的身份,基本已被后人公认。
3、伊丽莎白一世(1533-1603):英国女王
伊丽莎白的青少年并不怎么走运,三岁时,母亲被父王赐死,她继承王位的机会也很渺茫,除非前面的弟弟和姐姐全都绝后才能轮到她,而这一切就这么发生了,弟弟爱德华10岁登基,16岁夭亡,然后姐姐玛丽继位,不久也抑郁而终,于是25岁的年轻漂亮而且开明的伊丽莎白走上了英格兰之颠。只是不幸的是,她为了巩固王位,纵横捭阖于当时的强国西班牙与法国之间,放弃了婚姻,最后以老处女的身份绝后而终,换来的是大英帝国的崛起。
4、牛顿(1642-1727)英国伟大的科学家
六、法治思维逻辑推理包含几个维度
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法治思维是一个文化范畴。广义的法治文化包含了精神、制度乃至物质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维则属于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
一是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层面,这是最低最基本的层面。全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够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权利意识,又要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观念;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则要有法治的权力观,以及带头守法、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的职责意识。
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面,表现在法治意识和观念上升到思维、理念的层面,对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法治的价值与态度层面,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由此可见,法治思维是在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运用法治思维则是对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层面的要求。
法治思维与学术界常讲的法律思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都是根据法律的思考,以法律规范为逻辑基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二。其一在于法治思维蕴含着价值意义上的思考判断,即在法律思维中必须贯穿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基本价值标准。二是法律思维往往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的思维方式,为法律职业者所掌握运用,而法治思维更侧重于强调一种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是为执政者或者公权力的执掌者掌握运用的思维方式。所以,与法治思维所对立的是人治思维、特权思维,后者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上,视法律为虚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