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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如何开发与利用?

来源:www.callcentermkt.com   时间:2023-01-06 16:42   点击:17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石油如何开发与利用?

你好。

这个问题可是个大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明白的。所谓开发,是指把地下的石油开采到地面上来。一般要经过勘探(找油藏)――钻探(打井验证)――布井(打采油井)――采油(把地下原油开采到地面上来)。

石油采到地面上来以后,要经过脱水、脱气等程序得到纯净的原油,然后由炼油厂炼出各种成品油和其它石油产品。石油开发与利用要讲究科学,能充分利用地下资源,并不能污染环境。

①提高石油的利用率

②大力开发新能源

③加快建立石油储备体系和石油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④推广应用节油新技术、新工艺等等等等。

二、请问中海油收购美国墨西哥湾地区部分油气区块勘探开采权的谈判怎么样了?

中海油本来的计划是寻找一家合作伙伴一起参与美国联邦矿产管理局组织的勘探许可证租赁招标,从而直接获得油田勘探权。根据美国联邦矿产管理局规定,墨西哥湾区块每两年将进行一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租赁权的公开招标,获得区块租赁权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租赁期限内进行勘探开采。挪威国家石油公司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渠道陆续获得超过400个区块的勘探开采权。“然而,目前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进入还有一些难度,所以中海油又将目光转向直接向已获得租赁勘探权的企业购买。”

与中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采取的垄断政策相反,美国在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方面,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油气行业上游领域的各项业务,以便为下游用户提供多种选择。由于政府的开放政策,使得目前在美国境内参与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领域竞争的企业有几百家,招标权的竞争也非常激烈。“现在墨西哥湾区块已经成为海外石油公司进军美国市场最重要的桥头堡。日本和韩国的财团都已先后斥巨资进入这一地区,而中海油则可能成为首家进入这一地区的中国公司。”

那么,此次中海油再次进入美国是否可能再次遭遇政治阻力?对此,《纽约时报》的评论认为,中国从挪威石油公司购买一小部分股份不太可能产生很大的反应,尤其是奥巴马政府试图增强对华经济联系。“之所以这次只选择5个区块的小型交易,中海油也有试探之意,对于这种小规模的交易,政界一般来说不会有很大的反应。”上述接近中海油的人士说。

正是因为中海油一直不懈的努力,在2007年获得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此奖是为了考察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投资价值、赢利水平和社会形象,由全球领先的财经杂志《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权威的企业竞争力研究机构――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第四届)“最受尊敬的25家中国上市公司”暨“中国上市公司金牌董事会”“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秘书”评选活动。2007首次摘得该杂志“最受尊敬的中国25家上市公司”奖项。

应该差不多了吧 我同事都已经派到墨西哥去了 中石油

三、每天抽那么多的石油,那它抽空的空隙应该怎么办?

沙特地区,是世界上石油产量最高的地区,在这里出现了石油大亨,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石油开采公司。那么有人提出疑问,每天都有那么多的石油被人类开采出来,那么石油被抽空后的空隙是如何处理的呢?一般处理方式就是用同一质量的水进行填充,具体情况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石油的开采石油的开采方式一般是采用油气驱动。在开采的时候,石油会从储存处流入井底,然后工人再利用仪器把井底的石油抽取出来。抽取出来的石油要经过提炼、分馏等方式提取纯度比较高的石油。石油的作用很大,属于不可再生能源,所以一旦人类过度开采,很容易导致石油在未来的日子里变得稀缺,从而影响各国的经济发展。各个国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都积极开发其他能源来代替石油,像风能、热能等。

二、用水填充的原因一般在石油被抽走后,工人都会向缝隙中注入等质量的水,这样的操作可以避免地面因为地下空洞而坍塌,引起人员安全问题。同时采用水来填充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水比较便利,到处都可以获取,同时价格比较低,可以降低开采成本。

三、我的看法我觉得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地方,我们要保护好地球的环境。而石油属于不可再生能源,开采一点少一点,所以如果科学家没有研究出新的代替能源,未来的人类很可能因为能源短缺而互相争斗,给地球造成很大的伤害。好在现在科学家已经开始研究新能源,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可以减少使用石油了。

看了这么多,现在你知道了这个知识点了吗?如果你 还有更好的想法不妨留言讨论一下吧。

这个时候就会有空气流进去,而且也会有液体或者是一些固体物质流入到这些缝隙当中,但是抽的石油数量比较多的话,就会影响地质结构。

会往里面注水,把孔封住了以后,压力变化就不是特别明显,能够维持得很稳定。

冲锋的空气可以选择填补,而且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能够在短暂时间内就填补上来。

四、如何理解石油合同与管理?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1ty Contract)。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产量分成合同 20世纪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风险服务合同 20世纪60年代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纯服务合同 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联合经营合同 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

(1)合资经营。

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

(2)联合作业。

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为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斯坦)。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石油合同的选择 石油合同是资源国政府实现其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利益的载体,也是石油公司参与国际油气勘探开发并获得收益的基础。因此,任何合同的选择与谈判都是资源国与石油公司之间的双向选择。对于石油资源的占有国而言,引入外国投资者参与石油的勘探与开发主要谋求长期的合作并达到以下目的:

(1)经济方面,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很多资源国政府希望通过引入外国投资参与石油勘探开发获得一部分启动资金,从而积累资本以投资于其他资本密集型项目。如果项目成功,资源国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获取来自于石油生产的可观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再投资的基础。

(2)政治方面,为避免对外国的依赖,资源国希望通过合同控制项目以及产品,并成为开发中积极地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受益人,这样能够保障自然资源的开采最有利于国家利益。

(3)技术方面,通过引入外国石油公司,资源国能够使用先进技术,从而提高作业水平,减少勘探风险。同时,资源国也希望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合作增强研发实力,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本国勘探开发水平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

与此相对,石油公司在合作中更加看重短期目标,且目标较为单一。即希望获得尽量多的实物或货币报酬并能将利润自由返回本国,同时在最大限度上减少风险。此外,灵活的开发方案、可用的区块资料等也是石油公司所希望的。作为石油公司,为了在国际合作中取得满意的结果,应在选择合同模式时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自身的专业领域、实力与目标。自身的专业领域是石油公司所选择合同模式的前提条件。由于石油行业上游投资随市场供需变化而起伏,区块情况各异,更涉及纷繁复杂的各种技术和工程要求,以及其他外围因素等,任何一家石油公司,甚至是最大的综合性石油公司都无法一包到底,而必然有专业领域侧重不同的多家公司参与其中。对于专业、实力各不相同的公司来说,首先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同。如专业的工程服务公司必然以工程服务合同为切入点,一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才能够承担EPC工程总承包的形式。此外,石油公司的目标也是选择的前提,如希望通过海外投资获取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较倾向于产量分成合同而不热衷于风险服务合同等。

(2)资源国政治经济概况和法律政策环境。由于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合同条款、资源前景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合同条款苛刻,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因此,在选择合同时,必须认真研究资源国国情以及法律政策环境。

(3)参与项目的各方面情况,如投资区块的地质条件、储量及产量前景等。在很多合同中,外国投资者都要承担勘探风险,区块的储、产量前景直接关系到石油公司的收益。因此,合同的选择不能脱离区块的资源前景。

(4)合同核心条款及经济效益。经济收益是石油公司追求的最主要目标之一。明确项目风险、收益、资金保障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特点,根据合同进行项目的经济性评价,是选择投资合同的直接基础,也是石油公司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入资源国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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