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助:邻里纠纷,邻居拦路不让过路该怎么解决?
可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找村委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报警调理或者起诉解决。邻里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如果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经教育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法律分析
邻里纠纷很普通也很常见,几乎都是为了一些小事引起的,很少有那种惊天动地的大事。所以,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心态的问题,如果任何事情都喜欢去计较,自然就会给自己增添很多烦恼。如果邻居之间出现了纠纷,解决的途径很多,可以通过和解,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但是,如果邻里纠纷不是很严重的话,大家也没有很大意见,可以采用协商处理的方式。如果纠纷的双方或多方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够解决,找业主委员会同样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去找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来帮助调节,一般经过村委会或居委会调解,大家应该可以各退一步。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通过协商处理,都不能达到很好的解决纠纷问题,可以去乡镇或者区县的司法机构来帮助调节,这样的机构更具有法律权威,更令大家信服一些。最后一种方式,也是建议最应该慎重的方式,就是到法院起诉,因为,如果因为一点小事而闹到法院,这样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都是耗不起的,只要能通过上述的方法解决的,就不要起诉。但是,如果就是解决不了,履行司法程序可以找回公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你好,上述情况属于相邻权中的通行权纠纷。
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
若上述中你属于有理一方的,建议先向当地村委会申请调解,若无法调解的,可以诉讼。
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邻里之间最好相互体谅,协商解决;、
可以找村委会的通知协助协商;
最后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找村委会从中协商解决→2、找辖区内的派出所民警调解,邻居拒不悔过的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对邻居进行罚款→3、到法院启动民事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相邻关系权益。
二、处理土地纠纷的技巧
法律分析: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③用地手续不完备;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⑥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⑦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三、农村宅基地的纠纷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所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下面,我就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谈一下自己浅薄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以修武县周庄乡为例,虽然全乡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我们周庄国土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实践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总结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种方法与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权舆抛砖引玉!
一、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节工作中,当事人常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办呢?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之谈,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六、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1.非法扩大宅基地是指违反房屋建设申报,经房屋主管部门的审批标准,擅自增大或增加建设规模,包括底层或以上层数。
2.第二层起外飘0.8米扩大二层以上的使用面积是否合符房屋管理局的审批标准,如果违反则属于违法建筑。反之则属于正常建设。
3.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可向当地房屋管理局举报,请求处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你好。
你说的这些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因为如果明文作出规定可能会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会影响邻里关系和睦,比如法律规定1米,那在实际中万一不够或者过大影响他人生活了怎么办。
但是,物权法第七章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总的来说,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水。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所以,如果你的邻居做的一些事情影响了你的生活、生产,你可以和他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让他停止侵权,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你需要把证据保存好,以免到时举证困难。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给我发站内信息。
这先要确认交界的地方在那年明确界址没有,如果明确后双方争议只能协商
,界址示确认,建议两村协商界址再处理邻居关系。因为没有土地证,农村的住宅又是集体的土地,是划拔的,一户只有一处,打官司较难。